现将水泥行业拟补充认定的在建项目、拟补充公告的建成项目予以公示,请将书面意见发至邮箱或传真至工业和信息化部(原材料工业司)、发展改革委(产业协调司), 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3〕41号), 原标题:公示水泥行业部分拟认定在建项目和拟公告建成项目名单 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3〕41号), 传 真:010-68205579 邮 箱:yclsjcc@miit.gov.cn,现将水泥行业拟补充认定的在建项目、拟补充公告的建成项目予以公示, 公示时间:2015年11月18日-12月1日,如有异议,qinkun@ndrc.gov.cn 附件: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,。